6日上午9時,與陝西富平產科醫生張淑俠拐賣兒童有關的事業單位人員涉嫌失職罪一案,在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原院情趣用品長王莉、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原副院長姚軍民、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原產科主任高文平、富平縣婦幼保健院產房原臨時負責人司欣四人出庭受審。
  販抗癌食物嬰案曝光醫院多人受處
  2013年7月16日,陝西富平縣薛鎮村村民董某在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分娩過程中,被時任該醫院產科副主任的醫生張淑俠告知“新生嬰兒患有先天性傳染病及先天殘疾”。嬰兒家人表示自願放棄並委托張淑俠處搜尋行銷置。隨後,嬰兒家屬質疑嬰兒被拐賣,並向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報案。
  事件被曝光後,陝西富平縣對相關責任人做出了行政處罰決西裝定:時任富平縣副縣長李雷平、衛生局局長汲新民、分管副局長卞慈梅、婦幼保健院院長王莉、分管副院長姚軍民和分管護理工作的工會主席宋粉玲等6人被免職。
  據當地警方透露,截至2013年8月9日,公安機關已接到群眾報案55起,其中涉及張淑俠的26起。張淑俠等9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24日,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原院長王莉因涉嫌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被富平關鍵字行銷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檢方公訴建議3年以下處刑
  代表公訴機關出庭的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燕認為,被告人王莉、姚軍民、高文平、司欣4人,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張淑俠趁機從醫院將多名嬰兒抱出拐賣,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在產婦董某、王某分娩過程中,產房工作制度、待產室以及分娩室工作制度、產婦分娩流程等醫療核心制度,均未得到產房工作人員的嚴格遵守,嬰兒出生後,未將嬰兒抱給產婦辨認,未進行母嬰接觸,未同時觀察兩小時以上,未將母嬰及病歷同時送至病房,交予病房護士,在張淑俠誘導產婦家屬放棄嬰兒並抱出醫院的過程中,相關人員完全沒有防範意識。
  四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責任。結合本案案情,以及被告人當庭認罪態度,綜合考量,在3年以下處刑,以上意見,供合議庭合議時採納。
  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1月6日對被告人高文平、司欣、姚軍民、王莉提起公訴。案件由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6日下午1時40分左右,審判長宣佈休庭,案件將擇日宣判。
  □反思
  加快醫保體系改革根源上杜絕棄嬰行為
  這一牽扯醫院內部工作人員的販嬰案,暴露出基層醫療系統管理中存在的諸多漏洞。一位辦案人員說,4名醫院責任人在此次案件中的失職行為,毫無疑問是張淑俠一而再、再而三“成功販嬰”的推手。如果這些負責人能真正嚴格落實規定,肩負起自身的管理職責,這些悲劇完全可能避免。
  “在涉及新生嬰兒方面的醫療衛生系統,實際是由三個層面相互銜接而成,”西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曾加說,“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醫療系統內部的相關規定,還有專業的婦幼醫院自己所制定的制度,這三者相互銜接、合力保證新生兒的健康安全。如果三者銜接出現問題,或者是哪一個環節單獨出現了問題,都會讓這個系統出現紕漏,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曾加認為,對監管者的問責,將震懾那些不認真履行責任的幹部,督促整個醫療系統加強管理,有利於相關規定真正落地。
  “此外,要想真正杜絕這樣的悲劇再次發生,還應該加快醫保體系改革,使人人都能享受醫療保障,這樣才能從根源上減少棄嬰行為。”曾加說。
  □鏈接
  目前已經認定的六起案件中,張淑俠大都是以嬰兒有先天性疾病為由,勸家屬放棄孩子。但是,我國的《刑法》和《收養法》都規定就算是初生嬰兒有殘疾,或是疾病,父母也不得遺棄。
  其次,就算初生兒有先天性疾病,也就是說是不健康的孩子,醫院和醫生也不得勸家屬放棄嬰兒。
  □公訴人
  四被告人涉失職罪
  檢察院檢察員張燕認為,被告人王莉、姚軍民、高文平、司欣4人,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張淑俠趁機從醫院將多名嬰兒抱出拐賣。以上四被告人均涉嫌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被告人高文平】任富平縣婦幼保健院產科主任,未能認真履行檢察督促的職責。受害人董某向其反映張淑俠的問題後,高文平沒有妥善處置,導致事態逐步擴大。
  【被告人司欣】為婦幼保健院產房臨時負責人。在產婦分娩後,她沒有將產婦和嬰兒一同送入病房交給病房護士,僅將產婦送出產房交給家屬,放棄了對嬰兒的監護,為張淑俠將3名嬰兒從產房抱出拐賣,留下可乘之機。
  【被告人姚軍民】富平縣婦幼保健院主管業務副院長,分管產科工作。對產科相關制度,醫護常規和技術操作規程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死嬰、死胎及家屬放棄嬰兒的處理,所存在的問題,未能及時發現並處置。
  【被告人王莉】任富平縣婦幼保健院院長,負責婦幼保健院全面工作,未能認真履行職責,對院內各項規章制度、職責流程的監督、落實不到位。
  □辯方 有錯但沒有主觀故意
  在庭審的過程中,法庭就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高文平、司欣、姚軍民、王莉4人失職罪一案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和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分別進行了法庭調查和質證,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的辯論,辯論核心是4人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是否成立。
  從控辯雙方的辯論中可以看出,富平婦幼保健院平日里管理混亂、人情大於法理的情況已經相當嚴重。正如販嬰案中主要犯罪嫌疑人張淑俠的供詞中所坦言:“如果醫院工作人員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我就不會得逞。”
  【辯方律師】王莉與姚軍民作為醫院領導,已經在平時的工作中制定了相關制度並且每周檢查,未能及時發現販嬰行為雖然是事實,但並沒有刻意隱瞞、迴避、逃避相關責任,販嬰案事發後積極作為,王莉和姚軍民沒有在主觀上故意忽視和不負責任,失職罪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富平婦幼院產房原臨時負責人司欣】“負責人”的職務是領導口頭上任命的,作為臨時負責人,主要負責排班和醫用耗材的領取。醫院的規章制度張貼在牆上,有些按照制度辦、有些按習慣辦,產房交班只是口頭交接,在7月份販嬰案出現之後才有簽字交接的環節。司欣覺得,張淑俠能夠利用職務之便販賣嬰兒,一是醫院內部管理不嚴,二是因為張淑俠是她的領導,她盲目輕信了張淑俠,三是她自己沒有按照規定辦事,沒有盡到責任。
  【富平婦幼院原院長王莉】在工作中已經儘力,但有些工作仍舊沒有做到位,存在漏洞。王莉供述,對員工教育不夠,醫院的相關制度執行力度不夠,醫護人員不能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不能及時向上級彙報,分管領導責任心不強,在相關制度的檢查和落實不到位,這些都是最後導致販嬰案出現的原因。
  本版據新華社央視《東方時空》  (原標題:陝販嬰案醫院原正副院長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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